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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扶持辦法(暫行)

發布日期:2016-06-27 | 瀏覽次數:5226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切實貫徹落實好國家、自治區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一系列部署安排,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造一大批科技水平高、競爭實力強、成長性好、管理規范的科技“小巨人”企業,根據《包頭市培育科技“小巨人”發展實施意見(2015-2020)》和《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加快發展八條措施》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實施對象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擁有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和知識型員工,投入科技經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經由自有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先進知識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中小企業。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條件

第三條  面向本市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一年以上的企業。
  第四條 支持對象分為兩類: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與科技“小巨人”企業。
  第五條  申請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主要條件:

(一)企業的研發人員人數不低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企業的研發人員人數不低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
  (二)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
  (三)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300萬元至4億元之間,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00萬元至1億元之間;且企業前三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平均增長率在15%以上;

(四)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獲得授權的專利、軟件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或專有技術、以及注冊商標或品牌);

(五)企業有良好的經營管理團隊,健全的財務制度,較強的市場應變能力和靈活的激勵機制。
  第六條  申請科技“小巨人”企業主要條件:

(一)被認定為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1年以上。

(二)企業的研發人員人數不低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20%,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企業的研發人員人數不低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50%;
(三)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四)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至4億元之間,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且企業前兩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平均增長率在20%以上;

(五)應擁有1項以上達到國內同類產品水平的標準或一項同行業中的知名品牌或應擁有2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或專有技術;

(六)企業應有研發機構(技術中心、實驗室、測試平臺等)、研發計劃及與之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含引進)、創新激勵等運作機制和較完善的規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經營管理團隊,有較強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三章 資金來源及支持方式


  第七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工作是支持包頭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持續開展技術創新的一項重要工作。 市政府設立“包頭市科技小巨人培育扶持專項資金”,資金額度為2000萬元,列入市本級每年財政年度預算,以保障本辦法順利實施。

第八條 對認定為包頭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依據科技“小巨人”培育扶持專項資金每家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經費資助,對經培育后達到科技“小巨人”企業標準的,經認定后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含培育經費)。資助資金可用于企業的技術攻關、產學研合作、關鍵技術的再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研發中心和實驗室建設、人才培養、技術咨詢等創新活動和企業的貸款貼息。

第九條 對于在培育期顯示出高成長性,高創新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驗收通過后,達到科技“小巨人”標準的,鼓勵申報科技“小巨人”企業,未達到標準的,可以繼續申報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但多給予兩次培育。

第十條 對認定為包頭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的,符合包頭市政府設立的“包頭市科技創新引導資金”條件的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加大對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研發的支持力度,市級科技計劃對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的研發項目予以重點支持,優先選擇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組織產學研合作和課題招標,解決企業科技創新的重大科技問題。
  第十二條 鼓勵并優先推薦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申報國家、自治區各級科技項目,支持企業開展自主創新,增強企業持續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第十三條 鼓勵并優先推薦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申報國家、自治區和市級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各類實驗室的認定。

第十四條 鼓勵并優先推薦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及各級創新型企業。

第十五條 鼓勵并優先推薦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的創新項目和科技成果申報國家、自治區和市級風險投資基金項目。

第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在國內主板和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

第十七條 加大對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創新帶頭人和創新團隊的支持力度,推動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的人員交流與合作。

第四章 申請、受理與推薦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每年度向社會公開發布培育科技“小巨人”工作申報通知,符合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條件者,按照自愿的原則,每年按通知要求,登陸“包頭科技局”網站填報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包頭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含培育)申請書;
  (二)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審計報告復印件(需上傳原件);
  (三)涉及特殊行業的,需提供相關許可證;
  (四)財務及相關規范化管理制度;
  (五)研發機構建設相關證明材料(申報科技“小巨人”企業必須提供);
  (六)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各旗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按本辦法第五、第六條申報主要條件的規定,對申報企業的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薦。

  第五章 評審、認定與驗收

第二十條  市科技局聘請專家開展認定評審。評審工作采取專家網上評審與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必要時輔以現場考察。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局按照科學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對擬認定的企業,進行綜合評估、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企業經市科技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批準后企業名單通過科技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獲得認定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與市科技局簽訂“小巨人”培育項目任務書,同時給予經費資助,認定文件由市科技局印發,獲得認定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市政府發放“包頭市科技小巨人企業”牌匾。
  第二十三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實施周期為2年,資助經費按照應用研發經費使用辦法合理使用,實施期結束后,由項目實施單位向市科技局提交書面的驗收申請與相關驗收資料,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已被認定為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的,如有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等行為。將取消其資格,追回相關補助資金,并不得再次申請認定,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